喀政办发〔2024〕15号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街、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喀左县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3日

    (公开发布)

 

喀左县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为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安全发展水平,保障依法办矿合法生产,形成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联动的矿山综合监管工作格局,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等相关规定和部门职责,参照《朝阳市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喀左县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喀左县非煤矿山综合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公安、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工信局、科技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喀左县供电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和有非煤矿山的乡镇街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

(一)联络员的组成:县发改局、工信局、科技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喀左县供电公司和有非煤矿山的乡镇街区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

(二)联络员的职责:出席非煤矿山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有关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有关意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协调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有关非煤矿山综合监管事项;掌握本单位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函告有关非煤矿山综合监管信息。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涉及非煤矿山采矿权出让、矿业秩序、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行政许可、打非治违、取缔关闭、联合检查和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协同联动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的参加人为协同联动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联络员。

(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召集单位应当提前3天发出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记录,各协同联动成员单位应当按时参加。

四、建立源头管理机制

(一)提高矿山建设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对新立矿山采矿权具备整体开采条件的山体整体出让,不分割划线。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矿山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必须符合最小开采规模标准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

(二)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审查合格,不得建设施工;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产使用。

(三)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未经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同意,造成的国家森林督查、草原督查、环保督察及审计部门反馈的违法图斑,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一)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矿山联合检查执法行动,由安委办牵头,协同联动成员单位制定联合检查执法方案,组成检查组对县重点矿山进行联合检查执法,同时,督促有关乡镇街区及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对其余矿山进行检查执法,做到一年一覆盖。特殊时段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可另组织联合检查。  

(二)重大隐患强制整改制度。对于确定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矿业秩序问题,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和逾期未完成整改不得复产的规定,督促企业必须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在停产整顿期间,依整改工程量核供火工品。

(三)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制度。严厉打击矿山非法违法行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取缔、关闭非法企业和项目;相关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协同联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共同维护法律尊严。

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情况共享。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联系,通过信息公开、情况通报等方式推进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效率,协调推进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事项解决。

(二)移交处理。协同联动成员单位在对矿山日常工作或相关业务专项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问题,应及时书面通报全体协同联动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立即处理。

(三)通报告知。对矿山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关闭退出等信息应及时通报其他协调联动成员单位。

七、明确职责分工

按照《喀左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喀安委发〔2022〕8号)和《朝阳市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朝安委发〔2024〕6号)有关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如下:

(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生产建设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停产停建矿山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查处,发现其他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做好矿山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县发改局。负责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安排县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所需县级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三)县科技局。负责加大对矿山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投入,引导矿山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推动矿山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四)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相关监管部门推动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促进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

(五)县公安局。负责对停产停建和关闭矿山非法盗采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依法严厉打击偷采盗采行为;负责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严厉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严厉查处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矿产资源整合,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配合做好矿山关闭相关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并实施指导监督。

(七)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矿山和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八)县住建局。负责对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九)县水利局。负责矿山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十)县卫健局。负责矿山范围内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及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涉及行业安全准入的无照经营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按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负责矿山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及检验检测单位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县林业和草原局: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占用林地、草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组织协调指导各乡镇街区执法队依法依规查处国家森林督查、草原督查、环保督察、审计反馈的违法图斑,及时督促违法主体及相关资源管理主体恢复植被和林草生产条件。

(十三)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管,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将动火作业管理纳入消防监督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内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专项整治工作。

(十四)国网喀左县供电公司。负责加强矿山企业电力保障,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停电限电要求,对取缔关闭矿山停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