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市)直有关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实省、市稳定住房消费的政策措施,促进我县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我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 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4〕23号)文件要求,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统一认定标准,按回迁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回迁房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供暖、燃气等入网费的缴纳,应扣除拆迁前已纳入集中管网面积部分。供暖、供水、供电、燃气等管网要建设至红线外。
二、按照《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文件要求,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三、按照《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缓征一批涉企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4〕152号)文件要求,取消地下管线资源占用费、市政工程咨询费、水表检定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广告牌匾勘察设计费、拆迁服务费(政府委托部分)、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咨询服务费、建筑工程质量强制培训收费。城建档案馆现场技术咨询服务费降低20%。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缓征人防工程四项费用、土地登记权属调查费、土地登记地籍测绘费。
四、按照《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朝政发〔2015〕12号)。本条政策执行截止期限为2016年5月31日。
(一)对于新挂牌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含工业、商业、旅游、养老、文化等开发项目用地),如土地出让金超过7000万元(含)的,其土地出让金可以分两次缴纳(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缴纳50%,其余的50%自土地出让手续办理之日起半年内缴清);土地出让金超过1亿元(含)的,其土地出让金可在一年期内分三次缴纳(首次缴纳50%,第二次缴纳20%,第三次缴纳30%)。
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工业、商业、旅游、养老、文化等地产业态转移,在上述项目计算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时,按各类用地优惠政策执行。
各相关单位可根据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履行其他开工建设手续。
(二)对于投资额在2亿元(含)或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工业、商业、旅游、养老、文化等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分三次缴纳(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30%、工程主体完工时缴纳30%、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缴纳40%)。
(三)对于单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超过2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工业、商业、旅游、养老、文化等开发项目),原则上分两次缴纳,首次缴纳金额为费用总额的50%,其余部分须在一年期内全部缴清。
上述第(二)、(三)项费用,在企业以货币资产的形式缴纳完第一期费用后,可用自建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性质的楼房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抵押(抵押率不小于2倍),履行费用缴纳手续。后续的费用在规定期限缴清后,各收费单位再出具相应手续,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对所抵押的楼房予以解押。如企业逾期未能缴清应缴费用,相关收费单位有权对抵押楼房进行依法处置。
(四)为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拓展地下空间,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后,按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地下停车场等设施的,项目±0以下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不计算建筑面积、免收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基金。
(五)在旅游规划区域内,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非政府性新开设的旅游购物特色市场(商场),且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其旅游购物市场在景区内的,免收地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其旅游购物市场在景区外的,减半收取地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消防费、人防费除外)。
喀左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