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专项计划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辽宁省进一步推动经济以进促稳 稳中提质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喀左县产业发展专项计划实施方案》。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2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喀左县商务局。
联系人:郭天艳
联系电话:13842136876
邮箱:fwyjzcfg@163.com
地址:喀左县商务局政策法规股(人民政府二楼)
喀左县商务局
2025年2月6日
截至2月14日,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0条,拟采纳0条。
喀左县产业发展专项计划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专项计划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辽宁省进一步推动经济以进促稳 稳中提质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指产业发展专项计划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在当年形成的县本级财力中统筹安排,重点用于支持符合省政府产业规划指导的地方主导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第三条: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相关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产业发展专项计划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由书记、县长任组长,开发区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利州工业园区、农产品加工园区、县纪委监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商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规划中心、县统计局、县数据局、县司法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开发区。
第五条:领导小组通过会议综合审定产业发展专项计划资金的使用安排,综合考虑项目质量、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信用中国诚信报告、社会贡献度等。
第三章 支持方向、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支持方向
(一)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主导产业集群内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改造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且当年新形成固投并具备一定规模的项目。
(二)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设立专门促进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
(三)支持产业集群发展。推动产业链协作配套,支持与重点产业集群相关的新建设的产业链项目。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
(四)其他。支持开展有利于地方主导产业发展的其他新建项目,重点支持开发区等产业集聚主阵地以及域外新落地的高质量项目。
第七条:支持方式
产业发展专项计划采用资金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新上设备和用地、用能、融资、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支持方式。
第八条:支持对象基本条件
(一)申请产业发展专项计划支持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现代公司法人管理制度;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纳税信用及“信用中国”信用报告良好;
5.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引用的有关规定的支持内容。
(二)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支持对象应当承诺合法合规经营,并做出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获得支持的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资金,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等非产业发展支出。对依法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企业(机构),将不予支持。
(三)同一企业享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总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列入县级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列入市级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且同一企业(项目)只享受一次资金支持。
第四章 专项计划管理
第九条:产业发展专项计划应体现综合预算、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绩效的要求,根据产业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要求等进行安排。
第十条:产业发展专项计划实行总量控制,如同等条件申报企业较多,应视当年财力情况,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安排。
第十一条:喀左经济开发区为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申报的组织部门,申请计划报领导小组分管副组长复核后,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纳入财政统筹安排,由经济开发区等部门组织具体实施。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及监督
第十二条:鼓励符合省支持产业的企业或项目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向经济开发区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绩效目标、项目情况、开竣工期限等,并提供本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等相关文件依据。申报材料由喀左经济开发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核,并将初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分管副组长复核后,根据资金额度和支持方式按流程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三条:获得支持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资金全部用于已核准的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或者对项目实施内容需要进行调整的上报领导小组,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后,提出项目退出、替补或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的意见。
第十四条:企业定期报送资金投资运作和使用等情况。各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以确保项目建设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企业投产后需正常生产经营,否则将依法依规追回支持资金。
第十五条:产业发展专项计划资金审批后,由经济开发区等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规定和流程支付资金,由经济开发区等资金申请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县审计部门对产业发展专项计划资金进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各相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渎职失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发展专项计划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纪委监委、财政局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方案由喀左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方案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