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大部门预算公开(2025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2025年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起草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本行政区内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三)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四)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个别任免;在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职务;决定撤销由县人大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喀左县财政局2025年部门预算编制单位:喀左县人大,喀左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心。
第二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 2025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5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025年收支总预算524.88万元,较2024年预算增加37.26万元,增加7.6%,主要原因:人员增加,调整预算。
二、机关运行经费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25年运行经费支出27.88万元,比2024年减少3.39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化,调整预算。
具体情况如下:
1、办公费:2025年预算12.82万元,较2024年预算减少0.18万元,减少1.3%。主要原因是压减开支,调整预算。
2、邮电费:2025年核定0.55万元,较2024年增加0.28万元,增加103%。主要原因是根据业务需要,调整预算。
3、差旅费:2025年核定7.95万元,较2024年增加2.95万元。增加59%,主要原因是根据业务需要,调整预算。
4、公务接待费:2025年核定0万元,与2024年持平。
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5年核定1.5万元,较2024年减少1.5万元,主要原因是减少公务用车一台。
6、印刷费:2025年核定5万元,与2024年持平。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5年,部门预算没有做此项安排。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4年12月31日,本单位资产总计26.36万元,固定资产26.36万元;通用设备(含一辆车)90件,价值14.35万元;家具、用具等221件,价值12.01万元。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25年我单位有人大专项业务经费、系统维护服务费、大型会议费三个项目,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目标。
(五)关于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5万元。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较2024年减少100%,原因是减少公务用车一台。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