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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喀环罚决字〔2024〕12号
发布日期:2024-12-06 信息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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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凌源宏钢集团喀左兴业石灰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5613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蔡某楚

地 址:喀左县大营子乡金杖子村

凌源宏钢集团喀左兴业石灰石有限公司位于喀左县大营子乡金杖子村,厂区内堆料场部分碎石未进行有效覆盖致使产生扬尘污染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凌源宏钢集团喀左兴业石灰石有限公司位于喀左县大营子乡金杖子村,厂区内堆料场部分碎石未进行有效覆盖致使产生扬尘污染,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2024年1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喀环罚告字〔2024〕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同时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4年10月实施)的规定,凌源宏钢集团喀左兴业石灰石有限公司厂区内堆料场部分碎石未进行有效覆盖,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执法检查,二次投诉,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企业属于小微型企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凌源宏钢集团喀左兴业石灰石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缴款通知书),自行缴纳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喀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联 系 人:白景财    徐国锋         电    话:4865016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