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8月2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喀左县2024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辽政地〔2024〕531号)的土地批复,批准我县征收集体土地4.2817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喀左县2024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东至:林地;南至:成都路;西至:枫香路;北至:清风街。
三、土地开发用途
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用地。
四、被征地村、地类、面积
拟征收利州街道小河湾村集体土地4.2817公顷,其中:农用地4.2817公顷(其他林地4.0787公顷、农村道路0.0113公顷、其他草地0.0782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朝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朝政发〔2023〕7号)文件规定,利州街道区片综合地价为72万元/公顷,实际补偿标准为农用地7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57.6万元/公顷。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该项目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七、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
按照《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左县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喀政发〔2019〕11号)和县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八、其他
(一)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次征地批复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