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付*兰
身份证编号:211324********13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兰
地 址:喀左县坤都营子乡洼子店村三组
付*兰在自家房后暖棚附近焚烧秸秆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2日在秸秆禁烧巡查工作过程中,发现付*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付*兰在自家房后暖棚附近燎荒,有3处秸秆燃烧,过火面积约2平方米。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2024年4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喀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付*兰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检查,过火面积小,整改态度良好。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付*兰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喀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联系人:白景财 徐国锋 电话:4865013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