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喀环罚决字〔2024〕3号
发布日期:2024-04-07 信息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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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朝阳日强铁选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921707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某某

地 址:喀左县中三家镇豆腐房村

朝阳日强铁选厂生产设备封闭不严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4日对你铁选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铁选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朝阳日强铁选厂位于喀左县中三家镇豆腐房村,

该铁选厂处于生产状态。经现场检查该铁选厂生产设备封闭不严,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2024年3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喀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同时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2023年12月实施)的规定,鉴于朝阳日强铁选厂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检查,整改态度良好。虽属于网络舆情案件,但未造成生态破坏和社会不良影响。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划分标准,该企业属于微型企业。综上所述,经我局研究决定处朝阳日强铁选厂二十万最高处罚金额的自由裁量取值比例25%罚款。我局决定对你铁选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朝阳日强铁选厂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喀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联系人:陈铁军   徐伟     电话:4865013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