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3-11-17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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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备注
964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规范性文件:《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1.3.1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1.受理责任:一次性公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材料,需要到现场审查的,组织人员现场审查,作出审查意见。 3.送达责任:按规定将批准结果送达给申请单位,信息公开。
965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规范性文件】《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卫函字[2013]186号)二、……按照《办法》中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的要求,我厅已委托省医学会承担省级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1.咨询:告知当事人,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递交申请,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966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1.受理责任:一次性公示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作出审查意见。 3.送达责任:按规定将批准结果送达给申请人,信息公开。
967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该与经审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3.决定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对合法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审核,自受理申请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