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喀左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甲方: (出租人)
乙方: (承租人)
根据《喀左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喀政发〔2008〕26号的规定,乙方符合租住廉租住房的条件。现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廉租住房的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按政策规定将坐落在 #楼 单元 层 号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乙方愿意承租该房屋做住房使用。
二、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按 元/月平方米计收,月租金额 ,租金总额计 元。乙方必须在 月 日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交清下年租房房租。今后如遇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应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
四、乙方应按月及时交付租金,对无故拖欠租金的,甲方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
五、乙方家庭收入提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乙方应腾退该房。如乙方拒不腾房,甲方将执行市场租金,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回该房屋。(注: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民政局统计为准)
六、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将承租的廉租住房改变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乙方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如乙方拒不修复或按价赔偿,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八、乙方租住的房屋,如进行二次装修,租赁期满增加部分不准拆除,甲方不承担装修所发生的费用。
九、上述房屋因政府需要另作他用时,双方均应无条件服从,乙方应在7日内无条件搬出,腾退所承租房屋,本合同终止。
十、乙方在租赁该房屋期间,因居住发生的水、电、暖、卫生、物业、有线电视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如因欠各种费用造成纠纷,不能以此房屋进行抵顶,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房。乙方应承担的费用继续由乙方承担。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乙方必须遵守承租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公约。
十三、房屋的维修:
1、甲方负责房屋公共部位的维护与维修。
2、乙方负责所承租房屋水、电、暖、装饰装修等维护与维修。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乙方付清应缴纳的所有费用后时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