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6月6日朝阳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七年七月一日
朝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朝阳市双塔区、龙城区和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房产部门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双塔区、龙城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局、规划局、物价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济适用住房每年的开发建设规模由市政府确定,其建设用地列入市年度开发土地供应计划,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市以下非税收入的,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消防建设费外,一律免收;属国家和省非税收入的,减半征收。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七条 政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
第八条 市房产部门在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时,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委托建设合同》。
中标单位必须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委托建设合同》的约定进行建设,不得转包。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体现经济性、适用性原则。户型设计以中、小户型为主,中户型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辅助以少量的其他户型,以满足不同类型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住房需要。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部门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朝阳市双塔区、龙城区和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常住户口;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线标准。
第十四条 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购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同一户口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人口分摊现住房面积,按同在一个户口簿内的人数计算(不含申请人家庭以外的空挂户口人数)。
第十六条 家庭年收入按夫妇双方上一年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
(三)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股息红利;
(六)其他所得。
第十七条 每个中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
第十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单位或街道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三)单位或街道出具的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购房条件且当年准备购房的家庭,应在市房产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到市房产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房产部门在60日内完成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限过后,对无投诉或有投诉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予以登记建档,发给《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对公示期限内有投诉的,市房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购房资格;
(三)申请人持《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按市房产部门确定的先后顺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顺序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公开摇号的整个过程应当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二十条 购房资格当年有效,已确定为当年购房对象的家庭,在规定期限内未购房的,其当年购房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不出售给单位。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特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不允许上市出售。购房人迁出时,政府按原价回购。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街道,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