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统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发布日期:2023-08-22 信息来源: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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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对象存在下列情形,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管理措施 | 行使层级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设置,首次被发现,主动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通过说明教育、警示指导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