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 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 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30 信息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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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幅度不低于5%,其中,实现城乡标准一体化的市低保标准提高幅度不低于2%。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省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提高幅度不低于6%。辽宁省光明学校按照沈阳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5%,一至四档补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706元、661元、612元、565元。
  除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以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各市按有关规定确定。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市要同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各市要从2023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市、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省财政根据各市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预算执行比较好的地区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和《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省其他困难群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市、各部门要大力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救助水平差距。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提标测算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民传字〔2023〕7号)中明确的提标指导幅度,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筹集资金,以及省财政对各市政府用于落实“三保”任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政府要在2023年6月底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确保2023年7月1日如期执行。省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直驻辽单位负责发放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可参照此标准执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市民政部门要在2023年7月30日前向省民政厅报告提标工作完成情况。省民政厅将对各市落实提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向省政府报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9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