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卫生健康行政裁决清单
发布日期:2023-06-29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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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医疗机构名称,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之原因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