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奖励清单
发布日期:2023-06-29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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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备注
中医药工作奖励【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和表彰实施方案,明确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决定、送达等程序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3.表彰责任:公示后,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