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2号)文件要求,加强扶贫项目资产规范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扶贫资金项目效益,实现“保本保值增值增效”,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供有力支撑、推动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扶贫项目资产。
第二章 资产确权
第四条 资产分类。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和其他资产三部分。其中,经营性固定资产包括种养殖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扶贫车间、扶贫产业园等;经营性生物资产包括存栏待售的牲畜、生长的经济作物等;其他资产包括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货币资金等。包括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投入市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资产。
(二)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网络、垃圾收集处理等设施。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包括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所购建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五条 资产价值。扶贫项目资产按照决算金额为依据作为项目的原始价值。其中:经营性资产可先计原始价值,待资产状态发生变更时,通过第三方或专业人员评估资产净值;对公益性资产只计原始价值,暂不计净值;到户类资产只登记资产原值。
第六条 资产确权。结合《关于加强喀左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喀扶办发【2021】14号)文件,将所有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到村集体,纳入农经“三资”管理平台。
第七条 登记造册备案。乡级政府要将所有扶贫项目资产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应纳尽纳,形成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台账,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台账要做到账实相符,管理上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核销登记。
(一)首次登记。指在一定时间内对全部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进行的全面登记,在权属清晰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地点、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使用状况、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经营权、管护权、收益权归属等;实行承包、租赁、入股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入股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租赁金、分红金以及承包、租赁、入股期限等。新建或续建的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原则上应于2个月内办理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移交)、首次登记等手续。
(二)变更登记。指因扶贫项目资产类型、边界、权属、价值总额等首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均应在发生变更时立即进行变更登记。程序为所有权人申报、乡级政府审核通过后变更台账、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做到及时公开、账实相符。扶贫项目资产在登记期间发现有流失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回损失。
(三)核销登记。指扶贫项目资产被清算、注销等不再存续的,应由所有权人在半年内办理注销登记。程序为所有权人申报、乡级政府审核通过后进行核销登记、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公开公示。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后须由乡、村两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须于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对应产权归属单位管理。
第三章 运营管护
第九条 明确管护责任。按照“谁投入、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乡村两级,采取民主决策、申报审批、公告公示等方式,依据相关规定确定运营管护主体(可分置),并赋予经营权和管护权。未经资产所有权人同意,运营、管护主体不得变更扶贫项目资产产权。
归村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及变动,须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后报乡级审核备案;改变跨乡跨村及村级联建的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方式,须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后报乡级审核,县级备案。扶贫项目资产运营应明确绩效目标、规范运营程序、有效防控风险,切实惠及贫困人口,确保扶贫项目资产长期稳定发挥效益,保障脱贫成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根据资产类型分类管护:
(一)经营性资产。侧重于推动市场化经营,应由所有权人与经营、管护主体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确定经营、管护方式、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内容,防止资产流失和被侵占。要不断完善项目带贫机制,切实发挥经营类资产在带贫益贫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扶贫“家底”厚实。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明确运营、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可利用本级财政资金为产业项目资产购买商业保险,鼓励运营主体通过购买商业保险降低经营风险。长期股权投资类资产应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村集体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等。要明晰股权、债权投资的内在差异性,合理确定资金使用利率和投入期限,注重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股权类资产必须规范入股程序,避免权属纠纷;债权类资产须增强对项目运营主体的约束机制,增加担保措施或连带责任保证等。部分未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要及时进行补签整改,已经签署合同的项目要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补充缺少的相关重要合同条款,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股权类资产还要规范入股程序,及时办理股权凭证,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避免权属纠纷。
(二)公共设施类固定资产。应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侧重于后续管护和日常管理,防止损毁和“重建轻管”等问题的发生,确保继续发挥作用。可利用开发公益岗位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项目资产管护,提供更多就近就地就业机会,增加其劳务收入。
(三)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要加强监督指导,乡村两级做好登记造册、报县级备案,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产的存量、类型、状态等信息情况。
第十条 管护经费保障。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要切实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的直接责任,确保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管护费按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办法中规定可从经营收入列支的可从经营收益中专项列支。到户类资产的管护费用由农户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收益清算。每年3月底前,扶贫项目产权所有者负责对上年度收益进行清算。县、乡、村三级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要公示清算结果。年度所得收益坚持“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不养懒人”的原则,优先用于两类户(边缘易致户和脱贫监测户)和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体;以上群体收入稳定后有结余资金可用于本村基础设施提升和乡村振兴,收益分配结果要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收益分配。除到户类资产收益外,其他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使用,主要用于脱贫人口稳定脱贫、监测人口防止返贫致贫、低收入群体帮扶、项目运行管护等问题。
资产收益的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主动进行公开,依据规定经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确定,及时调整收益分配对象及资金分配数额,实行差异化扶持、差别化奖补,确保收益分配的精准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后仍有结余的,可探索建立扶贫基金专户,由县级统一管理,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解决相对贫困问题。使用扶贫基金专户时须报县、乡政府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第十三条 规范处置。因自然灾害、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导致扶贫项目资产流转、置换、报损、变卖、报废等,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不得抵押扶贫项目资产为村组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融资。
(一)归村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须履行第三方机构评估或经民主决策、公示等程序,由县级政府批准备案后办理处置手续,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网站、公开栏等公开,并建立核销登记台账。
(二)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收入上缴县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按程序继续统筹用于扶贫项目。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加强领导。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其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政策支持,适时开展检查监督,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开展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确权、建立台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有关产权单位要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效率。县级乡村振兴局、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产权单位要畅通扶贫项目资产监督举报渠道,全过程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做到群众有所呼,政府(部门)有所应,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源之于贫、用之于民。对恶意破坏扶贫项目资产、阻扰正常管护、管护走过场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处理。县级审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项目资产、挥霍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总结考核。产权所有单位要对辖区内或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同时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成效纳入乡(镇)政府和行业部门年度目标综合绩效进行考核。
喀左县乡村振兴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