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4日13时33分,公营子镇老铁路道口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由南向北行驶与同向行驶的货车发生追尾,造成摩托车司乘人员3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安委会高度重视,实施挂牌督办和跟踪督办措施,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进行事故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工作。
依据《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喀左县人民政府第一时间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县教育局相关人员组成的喀左县“4·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监督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迅速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一方面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另一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
(1)二轮摩托车情况
二轮摩托为轻骑铃木牌,车辆号牌:辽NP7152,车辆颜色:白色,车辆识别代码:L9STC5918L1018675,发动机号:20122630,车辆登记所有人:曹某平(女),登记住所:辽宁省喀左县中三家镇辘轳井村石灰窑子组0011号,机动车状态:正常,出厂日期:2020年5月22日,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7月1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7月31日,该车投保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单号:PDZA202121130000050076,有效期2021年7月15日0时起至2022年7月14日24时止,使用性质:非营运,核载:2人,事发时实载3人。
根据《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事发时该车行驶速度为:65km/时。
(2)大货车情况
大货车由主车和挂车组成,主车号牌:辽NE4567,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牌:蒙DV101挂,类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主车厂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T1A3E型,机动车整备质量:8.66吨,最大设计牵引总质量:39.935吨,外廓尺寸:71600×2495×3560mm,车辆颜色:红色,车辆识别代码:LFWSRXPJ5B1E41214,发动机号:51949751,车辆登记所有人:蔡某云,(男,住所:辽宁省建平县昌隆镇大牌甸村3-002号),车辆状态:正常。出厂日期2011年9月17日,初次登记日期2011年10月9日,注册登记号牌:冀AKA535号。转移登记情况:2013年4月23日由元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过户到蔡某云,2013年4月28日由蔡某云办理转入业务,车牌号由冀AKA535号变更为辽NE4567号。2014年5月29日,由蔡某云办理补换牌证合格标志业务,2017年由代理人蔡某涛(车主儿子)办理补换牌证合格标志业务。2021年7月11日,蔡某涛将该车卖给现在车主孙某龙(电话:155xxxx5888),有协议未过户,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04月30日,使用性质为营运,核载3人,事发时实载1人,未装载货物,外廓尺寸不存在车辆改装行为。该车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保单号:PDAZ202121130000078643),有效期2022年10月08日24时0分止。该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保险单号:6251001010920210007673号),有效期2022年10月5日24时止。
挂车厂牌型号:绿色辉煌鹏达牌HPD9400CCV,车辆识别代码:LPT39J7CXK0000958,整车整备质量:5800Kg,最大允许总质量:40000Kg,最大允许载重量:34.200Kg,车辆尺寸:11000×2550×3600mm,出厂日期:2019年10月11日,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01月07日,登记所有人:赤峰人合百泷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赛欧亚物流园区1楼8号厅,机动车状态:正常。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1月31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运输,使用性质:货运,外廓尺寸不存在车辆改装行为。
根据《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事发时该车行驶速度为:13km/时。
2、驾驶人情况
(1)大货车驾驶人情况
冯某利,男,汉族,1976年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国营八家农场新房身村5-030号,1999年3月30日在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D,有效期至2024年1月1日。2008年10月29日在辽宁省朝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类别为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6日,驾驶车辆辽NE4567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蒙DVI01挂),联系方式:139xxxx4024。
(2)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情况
刘某轩,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11321xxxxxxxx4735,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木头城子镇十家子村第三组9984号,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辽NP7152号轻骑铃木牌二轮摩托车,联系方式:139xxxxx0240。
(二)道理情况
县道公建线长深高速出口至建三线改造工程,由朝阳凯讯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路线全长1.2公里,事故发生在县道公建线上(喀左县公营子镇安徽牛肉板面门市外)路段,路基宽25.5米,路面宽24米,双向四条机动车道,道路平直,道路中心线为双黄实线,道路标志设置齐全,路段按照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60公里/时,现场路况与设计基本相符。道路两侧均为临街商铺,视线良好,沥青路面,事发当天路面干燥,天气晴朗。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4日(清明放假期间)中午,摩托车车主曹某平之子张某远,从家中拿走车钥匙,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去找刘佳轩。过了一会儿,张某远带着刘佳轩去客运站的一个出租车上取试卷,因车钥匙没拔,刘某轩骑车带着张鸣远去附近的一个超市买了一盒烟,然后张某远骑车带着刘某轩到达家乐福超市,准备吃饭。刘某轩说去接同学胡某畅,于是张某远将车借给了他。
4月4日13时33分,刘某轩找到胡某畅和丰纪东后,驾驶辽NP7152号轻骑铃木牌二轮摩托车(车辆乘员:丰某东,胡某畅)沿敖喀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敖喀线喀左县公营子镇安徽板面门市外路段时,与同方向冯兴利驾驶的辽E4567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蒙DV101挂)尾部相撞,导致摩托车乘员丰纪东当场死亡,驾车人刘佳轩、乘员胡乙畅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刘佳轩、胡乙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发生后,确定在事故现场1人死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0人受伤。死者具体情况如下:
1、刘某轩,男,汉族,喀左县公营子镇中学学生,身份证号码:211321xxxxxxxxx735,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木头城子镇十家子村第三组9984号,未取到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辽NP7152号轻骑铃木牌二轮摩托车。
2、丰某东,男,汉族,喀左县公营子镇中学学生,身份证号码:211324xxxxxxxxx116,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左县公营子镇端政沟梁村六组0040号,辽NP7152号轻骑铃木牌二轮摩托车乘员。
3、胡某畅,女,汉族,喀左县公营子镇中学学生,身份证号码:211324xxxxxxxxx28,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左县公营子镇塔子下村六组0056号,辽NP7152号轻骑铃木牌二轮摩托车乘员。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刘某轩,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未佩戴头盔、超员及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大货车驾驶人,事故前及事故时大货车左后制动灯无效,反光标识不合格,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一致认定,喀左县“4·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喀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查纠违章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二轮摩托车超员驾驶行为,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事发道路两侧均为临街商铺,占道经营及占道停车情况时有发生,存在管理失位等相关问题。
2、喀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北部中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路面安全管控存在盲区,对辖区内摩托车巡查管理不力。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刘某轩,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未佩戴头盔、超员及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冯某利,大货车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建议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3、建议给予处分人员,针对本次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对应当追责问责的公职人员及其责任事实,移交给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喀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查纠违章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二轮摩托车超员驾驶行为,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建议由喀左县公安局约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喀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北部中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路面安全管控存在盲区,对辖区内摩托车巡查管理不力,建议由喀左县公安局约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北部中队。
3、喀左县公安局对喀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监督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喀左县人民政府约谈县公安局。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领导责任。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责任,坚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年定期在政府常务会议上听取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汇报,研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常委会议研究审议,相关部门要对号入座、主动认领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紧盯短板不足,解决突出问题,决有效遏制一切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监管责任。公安、交通、应急、教育等部门要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监管”作用,进一步督促本行业、本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深入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摩托车和大货车的排查频次和力度,真正杜绝一切车辆违法上路行驶,要科学、准确分析研判道路安全形势,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压实监管责任,有效遏制一切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原则,督促相关单位和企业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强化内部管理,强化隐患整改,要切实找准职能定位、发挥作用,依托道交委办公室代替政府履行职能,督促、指导、推动相关部门密切协作、落实责任、强化整改,健全交通设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地。
(四)加强道路交通设施投入。要加强公路安全防护基础设施投入,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提高认识,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公路安全整改方案,加大交通管理资金投入,确保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尽快整改到位。
(五)加强交通隐患排查治理。要借助“路长制”实施的有力契机,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底数摸清摸透。要坚持滚动排查、常态整治,从严、从实、从细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提升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六)加强道路安全宣传教育。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警校联合宣传、校家沟通原则,针对学生无证驾驶、驾驶改装电动车或摩托车、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或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发现一起通报一起。
附件:喀左县“4·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确认签字表
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主要依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3、喀左县公营子镇“4·4”道路交通事故大货车调查报告;4、喀左县省道敖喀线(S222)“4·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6、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变更设计(县道公建线长深高速出口至建三线段改造工程)8、其他相关材料。
事故调查组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