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5日下午14时20分许,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一系统(金矿)井下五中段在掘进完放矿漏斗后,运输渣石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名职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喀左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8·5”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中三家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同时邀请县监察委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取证、技术认定、综合分析、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现已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对此次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喀左县中三家镇辘轳井村,该公司有2个生产系统。事故矿井为该公司一系统(金矿),系地下开采金矿系统,采用竖井+斜井+盲斜井联合开拓,采矿方法为削壁充填法,年生产能力3万吨。
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6800871X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08年11月26日。
采矿权人: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名称: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中三家镇金铁矿,开采矿种:金矿、铁,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16.00万吨/年,矿区面积:2.2085平方公里,有效期限:叁年壹拾壹个月,自2021年9月19日至2025年8月19日,开采深度:由753米至143米标高,共有14个拐点圈定,采矿许可证号:C2100002009074220028419,采矿许可证发证日期:2022年7月20日。
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一系统(金矿),隶属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开始施工,同年12月5日竣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于2021年2月2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FM安许证字[2021]XN054005J,属于正常生产矿井。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22年8月5日12时许,由带班矿长曹某江主持召开班前会,王某、王玉某、姚某龙参加会议,会上曹某江简单交代了干活前需要注意的事项,并安排王玉某到井下五中段开扒渣机、王某和姚殿某负责开三轮电瓶车运输渣石,同时要求在运输运渣石前一定要检查好车辆和巷道安全状况,开完班前会后,4人共同下井干活。
当检查完运输车辆和巷道顶板后,王玉某和王某到距马头门300左右的放矿漏斗处清运渣石,放矿漏斗刚刚向上掘进1米左右,角度约40度。到达作业地点,王玉某开动扒渣机,将渣石装到三轮电瓶运输车上,王某示意渣石装好,随即驾驶车辆向外运输,刚刚开出10米左右,王玉某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回头一看发现运输车辆前部翘起,然后立刻上前查看,发现王某蜷卧在驾驶室,方向盘被顶板压碎。此时,王玉某赶紧上前将王东抱下车辆,将其放到巷道上并大声呼叫“王某”名字,但是没有任何反映。王玉某立即跑去招呼姚殿龙和曹永江帮忙,三人赶到现场后,对王东进行了施救,但无论怎么招呼也没有反映,也没有呼吸和脉搏。这时曹永某立刻与地面人员取得联系,并上报安全负责人张国某,张国某到达现场后发现王东已无任何生命迹象,立刻将王东提升到地面,并将事故情况上报企业负责人和中三家镇安监站以及110报警指挥中心,最后将死者送往喀左县殡仪馆。
死者:王某,男,51岁,家住辽宁省喀左县某某镇某某村东某子组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驾驶员王某,给电过猛,车速过快,对路况观察不仔细,路面坑洼不平,车辆装载渣石过多、且不均匀、前轻后重,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井下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使用符合设计要求的运输车辆。
(三)他人加害等因素排除情况。
经现场勘查、技术认定和综合分析,依据中三家镇派出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部分内容:经喀左县法医查验,排除他杀,符合窒息死亡特征。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8·5”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完善,隐患排查不彻底、不全面,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井下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运输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某,渣石运输工,未能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对井下运输路况观察不够仔细,对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认识不到位,车辆装载渣石过多、且不均匀,车速过快,车辆在运输途中后重前轻,造成车头被压起,导致王东头部被巷道顶板挤压而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2、任桂某,实际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根据其提供上一年度的工资明细表,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17000元的行政处罚。
3、曹永某,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矿长,井下检查不仔细,对坑洼不平路面未及时清理,对车辆和巷道情况检查不全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有关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8500元的行政处罚,并作出深刻检查,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五、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要真正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把各级政府、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部署、措施全面落实到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重要举措,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检查机制、奖惩机制、培训机制,规范日常安全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到每个部门、每个班组、每个岗位。
(二)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井下运输车辆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使用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对运输平巷要及时清理,不能出现严重的低洼不平现象,保证车辆能够平稳运输。装载渣石前后要均衡合理,不能出现偏重和超载现象。
(三)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升每名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同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办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使其真正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尤其是井下运输车辆和扒渣机等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杜绝一切违章行为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四)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停产整顿;对经停产整顿仍未达标的,依法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取缔。
事故调查组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