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居民消费价格调查
一、调查目的
为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了解居民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的变动趋势和程度,分析研究价格变动对社会经济和居民生活的影响,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参考依据。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全国各省(区、市)被抽中的市、县的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服务网点和互联网电商等。
三、调查内容
城乡居民购买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包括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等8个大类、268个基本分类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四、调查方法
通过手持数据采集器,采用定人、定点、定时的方法直接调查,选中的调查对象应协助做好价格数据填报工作。在保证价格准确的前提下,经国家统计局审定,各地可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等文件,以及部分企业、单位公开发布的收费信息资料和被调查单位的电子数据进行采价,也可从互联网采集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
五、调查组织方式
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及相关工作,并组织、指导省(区、市)调查总队开展消费价格统计调查工作。国家统计局省(区、市)调查总队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省(区、市)范围内的消费价格统计调查工作。全国各调查市、县按照统一的调查制度开展消费价格调查工作。
六、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报送
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月报汇总数据,经所在省(自治区)调查总队审核确认后于报告月后3日前上报国家统计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的月报数据于报告月后3日前直接上报国家统计局;各省(区)及所辖调查市县的月报汇总数据,于报告月后6日前上报国家统计局。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上报方式为网络传输。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统计资料的公布
按照《国家统计局主要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每月通过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国家统计局数据发布库、《中国统计年鉴》等统计出版物、新闻发布会和两微一端(即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等发布相关统计数据。
第二部分 商品零售价格调查
一、调查目的
为编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了解市场商品零售价格的变动趋势和程度,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参考依据。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全国各省(区、市)被抽中的市、县的工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零售企业。
三、调查内容
工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行业的零售商品的价格。包括食品、饮料烟酒、服装鞋帽、纺织品、家用电器及音像器材、文化办公用品、日用品、体育娱乐用品、交通通信用品、家具、化妆品、金银饰品、中西药品及医疗保健用品、书报杂志及电子出版物、燃料、建筑材料及五金电料等16个大类、197个基本分类的商品零售价格。
四、调查方法
通过手持数据采集器,采用定人、定点、定时的方法直接调查,选中的调查对象应协助做好价格数据填报工作。在保证价格准确的前提下,经国家统计局审定,各地可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等文件,以及部分企业、单位公开发布的收费信息资料和被调查单位的电子数据进行采价,也可从互联网采集特定商品价格。
五、调查组织方式
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编制及相关工作,并组织、指导省(区、市)调查总队开展商品零售价格统计调查工作。国家统计局省(区、市)调查总队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省(区、市)范围内的商品零售价格统计调查工作。全国各调查市、县按照统一的调查制度开展商品零售价格调查工作。
六、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报送
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月报汇总数据,经所在省(自治区)调查总队审核确认后于报告月后3日前上报国家统计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的月报数据于报告月后3日前直接上报国家统计局;各省(区)及所辖调查市县的月报汇总数据,于报告月后6日前上报国家统计局。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上报方式为网络传输。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统计资料的公布
按照《国家统计局主要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每月通过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国家统计局数据发布库、《中国统计年鉴》等统计出版物、新闻发布会和两微一端(即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等发布相关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