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喀自然资行处决字【2022】20号
发布日期:2022-04-13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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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喀自然资行处决字【2022】20号

        当事人:闫某某

        地  址:喀左县某乡某村

经调查,你于2022年2月在草场乡河东村无证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经辽宁省有色地质局一〇九队有限责任公司喀左县草场乡河东村闫某某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石量核实报告,采出建筑石料用灰岩5671立方米。经朝阳正兴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朝正评报字【2022】第0018号),资产评估值为每立方米20.00元,合计非法所得113420.00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喀左县某乡某村闫某某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石量核实报告、朝阳正兴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朝正评报字【2022】第00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开采;

2、没收非法所得113420.00元。并处以非法所得50%的罚款,即113420.00元×50%=56710.00元。缴纳总金额170130.00元。

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非法所得及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喀左县人民政府或朝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喀左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喀左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