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宗教事务联合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6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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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区,县政府各部门,县(市)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喀左县宗教事务联合执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喀左县宗教事务联合执法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进一步提升宗教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管理水平,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服务全县振兴发展大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朝阳市宗教事务联合执法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宗教事务执法原则

宗教事务执法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二、执法内容和责任单位
    (一)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责任单位:县民宗局、公安局,各乡镇街区)
    (二)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县民宗局、公安局,各乡镇街区)
    (三)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责任单位:县民宗局、公安局,各乡镇街区)
    (四)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民政、宗教事务部门按职责权限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民政、宗教事务部门按职责权限吊销其登记证书。其中,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由民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安监局、民政局、民宗局,各乡镇街区)
    (五)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民政、宗教事务部门按职责权限可以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由民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责任单位:县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各乡镇街区)
    (六)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民政、宗教事务部门按职责权限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民政、宗教事务部门按职责权限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其中,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由民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责任单位:县民宗局、公安局、安监局、民政局、文广局、消防大队,各乡镇街区)
    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宗教活动场所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3.宗教活动场所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4.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7.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七)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责任单位:县民宗局、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文广局,各乡镇街区)
    (八)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民政、宗教事务部门按职责权限依据相关规定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主管部门提出,由民政、宗教事务部门按职责权限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其中,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由民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民宗局,各乡镇街区)
    (九)寺观教堂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涉及以下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责任单位:县民宗局、公安局,各乡镇街区)
    1.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2.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3.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4.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5.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十)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责任单位:县民宗局、公安局、住建局、林业局、规划局,各乡镇街区)
    (十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广、旅游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县民宗局、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文广局,各乡镇街区)
    (十二)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
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数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县民宗局、公安局、旅发局,各乡镇街区)
    (十三)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民政、宗教事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由民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责任单位:县民宗局、教育局、公安局,各乡镇街区)
    (十四)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责任单位:县民宗局、公安局、住建局、规划局,各乡镇街区)
    (十五)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住建、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责任单位:县民宗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旅发局、公安局,各乡镇街区)
    (十六)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民政、宗教事务部门按职责权限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中,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由民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责任单位:县民宗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规划局、公安局,各乡镇街区)
    (十七)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县民宗局、公安局、各乡镇街区)
    1.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2.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4.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八)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县民宗局、公安局,各乡镇街区)
    (十九)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责任单位:县民宗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各乡镇街区政府、办事处)
    (二十)在佛道教活动场所收取高价门票、烧高香、乱放生、乱设功德箱、为商业活动站台、借教敛财等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县民宗局、旅发局、水利局、公安局,各乡镇街区)
    (二十一)上述执法过程中涉及寺观教堂的,报请省民宗委依法处理。
    三、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成立领导组织。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
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民宗局局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教育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城管局、水利局、林业局、文广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法制办、旅发局、税务局、消防大队为成员单位的喀左县宗教事务联合执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宗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成员单位应当抽调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按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宗教事务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执法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单位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协调,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照法定职责确定为牵头单位的,应当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宗教事务联合执法工作结束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报告县宗教事务联合执法领导小组,联合执法有关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联合执法提供经费保障。
    四、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单位提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可提前3日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县宗教事务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并组织实施。
    (三)紧急启动机制,遏制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事后予以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