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9 信息来源: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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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民发〔2020〕49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9月2日
  


辽宁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鼓励各地奋发进取、竞相作为,推动国家和省关于养老服务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现制定辽宁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 
  一、补助激励原则和措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优中选优的原则,充分考虑地区发展水平和年度工作成效,对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决策部署真抓实干、主动作为、成效显著的市给予补助激励,在分配民政部下拨的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老年人福利类项目资金时,对激励的市予以资金倾斜,并进行宣传通报。 
  二、补助激励对象 
  补助激励的对象是14个市。参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财权事权划分原则,将全省14个市划分为三类地区:第一类地区,沈阳、大连、盘锦市;第二类地区,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市;第三类地区,阜新、铁岭、朝阳市。依据上一年度养老服务体系总体发展情况,计算各市分数总和,综合排名靠前的4个市(其中第一类地区1个、第二类地区2个、第三类地区1个)予以补助激励。 
  三、补助激励办法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在分配民政部下拨的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老年人福利类项目资金时,通过工作绩效因素(占8%权重),对激励的市予以资金倾斜。 
  四、补助激励评价指标和评分办法 
  (一)评价指标 
  指标1:养老机构失能老年人入住率,具体是指失能老年人入住总数占本地区养老机构所有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 
  指标2:社区日间照料覆盖率,具体是指各类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数(包括老年活动室)占村(居)委会总数的比例。指标的数据来源是民政规划财务统计系统,主要填报和考核《不提供(5)社区养老照料机构和设施》、《不提供(6)社区互助型养老设施》两张台卡。 
  指标3: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率。指标的数据来源是敬老院法人登记系统。 
  指标4: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重大风险隐患整治合格率。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 
  (二)评价办法 
  对各市每项激励评价指标数据进行降序排列赋分,第一名记1分,第二名记2分,名次相同,计分相同,依次类推;四项激励评价指标的排序得分之和为各市综合排名分,排名越高的市,分数越低。 
  综合排名后,应对纳入激励名单的4个市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的推荐省政府办公厅纳入综合激励。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中央和省补助激励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是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带动各地沉下心来,扑下身子,苦干实干,切实把养老服务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工作衔接。相关的养老工作被国家或省通报批评、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地区,对在审计报告中直接被点名存在问题、专项稽察中发现问题并被约谈的地区,以及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未及时开工导致投资计划调整较突出的地区,将不列入激励名单。 
  (三)加强宣传推广。通过门户网站、电视报刊、微信客户端等新老媒体,加大对省补助激励政策的宣传,积极宣传获得激励补助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各地真抓实干、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带动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 
  (四)加强资金管理。激励资金应用于推动为城乡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省民政厅、财政厅将定期督查资金的使用管理,对于违规使用的地方,将收回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加强监督指导。省民政厅、财政厅相关处室和各地要建立健全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定期对4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帮助基层发现和解决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明确专人填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敬老院法人登记系统、民政规划财务统计系统(日间照料板块),确保工作成果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得到及时体现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