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 2011〕 2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有序推进灾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规定,民政部制定了《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以下简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有序推进灾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倒损住房情况的统计、核定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倒损住房情况的统计、核定工作。
(一)县级民政部门。
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立即组织人员,依托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现场查看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倒损住房情况,摸清底数,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建立因灾倒塌住房户台账(附件 2),向地级民政部门报告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情况,因灾倒塌住房户台账一并报备。
(二)地级民政部门。
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倒损住房情况,原则上抽查率不低于 10%。根据抽查结果,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情况,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抽查中发现误差较大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上报。
(三)省级民政部门。
接到地级民政部门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倒损住房情况,原则上抽查率不低于 5%。根据抽查结果, 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情况,上报民政部。抽查中发现误差较大的,地级民政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上报。
(四)民政部。
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灾害过程,根据省级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方式,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确定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对散居五保户、低保户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对象应予以重点帮助和扶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确定程序是:
(一)本人申请。 因灾倒损住房的受灾人员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民小组提名。
(二)民主评议。 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住房倒损、需重建情况及其自建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三)张榜公示。 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
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审核。
(四)乡镇审核。 接到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及时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完成核定工作。乡镇根据核查结果,对住房倒损受灾人员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范围和对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五)县级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上报后,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的组织实施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经审核确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商本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本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组织实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配合本地相关部门做好重建和维修住房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一)县级民政部门。
1.确定资金补助标准。根据所筹资金数额、因灾倒损房屋数额、倒损房户的困难程度等,确定补助标准,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资金补助数额。
2.发放补助资金。将补助资金额度落实到户,可根据恢复重建进度分期、分批发放。对恢复重建进行统一组织和施工的,补助资金额度也应落实到户、通知到人。有条件的地方,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折)通” 发放到户。
3.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建立倒损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档案,填写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3)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4),并定期上报地级民政部门。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将总体情况上报地级民政部门。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体制的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可将有关情况直接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同时报地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地级民政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级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足额将上级下拨和本级安排的资金拨付到县级;指导和督促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县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汇总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3)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4),及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体制的地区,地级民政部门指导和督促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三)省级民政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级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足额将上级下拨和本级安排的资金拨付到地级;指导本行政区域灾区开展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地、县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措施及进展情况,汇总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3)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4),及时上报民政部。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体制的地区,省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足额将上级下拨和本级安排的资金拨付到县级。
(四)民政部。
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灾害过程,收到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商财政部,联合下拨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民政部门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贯穿于恢复重建工作的全过程。
(一)县级民政部门。
指导乡镇、村民委员会做好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及补助资金发放的公示工作;定期通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进度;检查乡镇、村民委员会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地级民政部门。
地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时限下拨各类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定期通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恢复重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体制的地区,地级民政部门适时派出工作组,检查恢复重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省级民政部门。
按规定时限下拨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和省本级安排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适时派出工作组,检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
(四)民政部。
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各地下拨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进度及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情况;适时派出工作组,检查地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
五、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估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报民政部,民政部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户数和间数,各地投入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数量、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标准,恢复重建取得的成效,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的做法和经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