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市场监督管理服务有关规范性文件、政策、制度和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县、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管服务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负责对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执法,组织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的各类违法行为。查处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或委托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指导开展反走私相关执法工作。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组织县域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县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一组织、协调县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拟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对食品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对食品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进一步调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交流。承担食盐、酒类流通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拟定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对认证认可活动、认证机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及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
(十五)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相关工作制度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地方中药炮制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二十一)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及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的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县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制度,指导全县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全县知识产权涉外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指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依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相关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和服务工作。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 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提出中介组织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与县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调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6.与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经省政府批准的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相关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相关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两部门要建立审批、监管信息交换工作机制,确保审批监管无缝衔接。
(一)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县局委托,承担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和市场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依法或受县局委托对市场、商标、专利、价格、广告、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商品质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及无照经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传销、不正当竞争、生产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非法经营,维护正常市场经营秩序。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分局。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全县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查处旅游市场无照经营、市场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和违法广告、商品质量不合格、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合同欺诈、违反登记法规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强化旅游市场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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